狗狗进口如何办理?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一个是“宠物”,另一个是“动物”。 严格来说,我国对于“动物”的定义是指“自然界中的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条);而“宠物”,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官网的解释则是指用于观赏、作宠物的动物和用于非经营性的家养宠物动物。从这一解释来看,所谓的“宠物”应当属于“动物”这个概念的范畴之内了。因此,本文以下均采用“动物”的狭义定义——即只限于讨论作为自然界的动物如何管理的问题,而不涉及作为“宠物”的动物的管理问题。
一、动物入境需检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一般贸易项下的动物还是进境宠物都必须在入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接受现场检疫。如果申报的品种或者数量与检疫合格证书上的不一致,则必须取得原证签发机构签署的原证更改证明书后方可放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般贸易项下动物检验检疫的内容主要是防止一些动物疫病的传入,所以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涉及一些动物卫生方面的规范,比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监管规范》等,这些规范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申请建立或升级动物隔离检疫场并达到相应的条件以获取资质凭证——具体可查阅国质检动〔2006〕179号文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 同时要注意的是,一般贸易项下动物的报关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企业法人,而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才能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这一点在进口时尤其需要注意避免被蒙骗。 当然,除了一般贸易项下的动物以外,进境宠物也应在入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进行申报并接受现场检疫。不过由于进境动物检疫规程中并未对包括犬猫在内的宠物作出明文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份明确规定犬猫不需要提供动物卫生证书,有的省份要求在申报时附上兽医卫生免疫证明并在目的地补做检疫,还有的省份干脆就不给犬猫开证。对此,建议各位宠主在向目的站海关申报之前先致电当地海关咨询,以得到确切答案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已检疫合格的动物,进境口岸海关将签发出入境通行标示,并出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获得以上两项证件后,相关运输工具方可卸货,相关货物方可予以清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除了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动物外,还有少量宠物通过其他特殊方式进入国内。其中,部分国家允许的犬可以通过客、货运或邮寄等方式进口,但要求所寄的犬在出产国已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疫苗接种证明——此类犬通常被称为“无疫区犬”。还有极个别的犬类是通过旅客携带方式入境的,例如英国赛犬,此类情况的处理较为复杂,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联系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了解。
三、动物入境后的管理 根据《进出境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8号)第八条的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饲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由此可知,无论是一般贸易项下的动物抑或是经过检疫合格的宠物,其饲养、管理及相关的疫病控制工作主要应由其属人负责,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